本报讯
温州鹿城区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令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向农村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市区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去年2月16日晚8时许,温州市公交鹿城中巴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余某,驾驶公交车时不慎撞上了骑自行车的郑某。郑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勘查认定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据此向中巴公司提出赔偿,后来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中,赔偿计算标准成了争议的主要问题。中巴公司认为,死者郑某户籍在永嘉,属农村居民,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郑某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长期居住、生活在鹿城区,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不以务农为生活来源,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法院据此判令中巴公司赔偿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而如果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要少近20万元。 |